索引号: | 4311000016/2023-0071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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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土致林地破坏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3月,某区林业局在开展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某区某村为解决5社老百姓出行问题,于2017年由当地老百姓出工出劳,集资修建了公路路基1公里左右。2018年某区交通局批复该公路为四好农村公路(扶贫公路),补助55万元,某镇某村采取一事一议解决资金20万元,因当时路基太软达不到要求,就在某镇某村5社小地名叫石坝子大土的地方取页岩来换填路基,破坏林地733平方米,毁坏林木49株,立木材积0.93立方米。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镇某村擅自取土回填公路路基,破坏了林地,且损坏林木49株,但未改变林地用途,应按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镇某村擅自取土回填公路路基,破坏了林地,且使该处林地基本上丧失了种植条件,认为是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由于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某区林业局采纳第一种意见,按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某镇某村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147株。
【案件评析】某区林业局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某镇某社区的处罚应该认定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还是毁坏森林、林木行为。
本案中,某镇某村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擅自取土回填公路路基破坏了林地、毁坏了林木,违反了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区林业局认为,无证据表明取土后该处林地丧失了种植条件,结合村民在林地中取土修公路是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早日实现农村脱贫致富,故未对某镇某村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作出责令某镇某村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树木147株的处罚。
【观点概括】认定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还是毁坏林木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未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地内取土,造成林木毁坏,以擅自取土造成林木毁坏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