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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6/2023-00603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2-10-31
名称: 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文号 :    
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2-10-31           来源: 永州市林业局法规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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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例报送时间: 2022 年 10 月 29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永州市林业局 彭隆赞   

检索主题词: 案例、改变林地用途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永州市林业局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336号 

邮编:425000             

电话:0746-853020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间,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没有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州市经开区仁湾街道里湾村改变林地用途用于修建养鸡铁棚,总面积为1.82亩;为永久性用地,地类全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优势树种为油茶。造成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已经毁坏,可判断为土地种植条件完全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

    2021年9月18日,接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单位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永州市经开区仁湾街道里湾村擅自修养鸡场占用林地,市林业局行政执法科科长带领执法人员A、B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并委托永州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占用的林地进行林业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表明: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间,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永州市经开区仁湾街道里湾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1.82亩;主要用于修建养鸡铁棚,为永久性用地,地类全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优势树种为油茶。造成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已经毁坏,可判断为土地种植条件完全毁坏。当事人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的规定,我局对违法当事人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以擅自改变1.82亩(1213.39平方米)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陆拾柒元整(¥24267元)的罚款;

二、责令违法行为单位永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处罚依据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采用的处罚标准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此案所涉及的林地权属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认为林地权属归自己所有,即是自己家的林地,就可以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于是便砍掉了林地上原有的树木,硬化地面,用来建设铁棚,然而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是依据林地的所有权归属,而是依据国土资源调查数据库规定的土地类型以及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的林地用途,此案件对于那些对《森林法》不够了解的群众有着较高的警示和普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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