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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6/2022-00567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2-11-01
名称: 上坟烧纸引发山火应如何处理
文号 :    
上坟烧纸引发山火应如何处理
2022-11-01           来源: 永州市林业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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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2月,李某某到某市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某公墓祭祀烧纸,又到公墓上方的土路上给过世的公婆烧纸,点燃的火纸被风刮到了路边的荒草上,引燃了荒草,火势难以控制,最终烧上了山。李某某违规野外用火进而引发山火,点火地点属于森林防火区。经测量,过火面积是 5.5 亩。

【处理意见】某市森林公安局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非法野外用火,对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罚款。

【案件评析】《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某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111日至次年5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本案野外用火时间发生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区域“公墓上方的土路”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李某某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不仅涉及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36)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观点概括】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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