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6/2022-0056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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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4月20日,何某在庙镇鸽龙港河道内摸蚌,在茭白丛中发现一窝野生鸟蛋,随手将窝带鸟蛋一起放入车斗中,而后去新村乡继续摸河蚌,被巡逻的新村乡民警查获,并移交区林业主管部门。经鉴定,何某掏到的 14 只鸟蛋为鸊鷉鸟蛋,鸊鷉已被列入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捡拾野生鸟蛋,非野生动物个体,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应由林
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捡拾野生鸟蛋,可能孵化为野生动物个体,非法捡拾鸟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猎捕,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当地林业部门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捡拾的鸟蛋,罚款人民币1400元。
【案件评析】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规定野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因此,野生动物的整体,包含卵、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捡拾鸟蛋行为发生在野生动物禁猎区内,捡拾鸟蛋经鉴定属于鸊鷉目鸟类的鸟蛋,根据周边生境较大可能是小鸊鷉,根据历史调查情况排除鸟蛋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且数量未达 20 只以上。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按照《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观点概括】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在野生动物禁猎区内,掏鸟蛋是对野生动物种群危害较大的行为,数量未达20只以上,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数量
达20只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