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6/2022-0052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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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林业局2021年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一、2021年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数据及成效
(一)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2021年,我局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119件次。其中,行政许可(含行政许可初审)113件次。行政处罚3件次,行政检查3件次。具体如下:
行政许可(含行政许可初审)申请113件次,受理113件次,准许许可113件次;行政处罚立案3件,结案3件,结案率100%;罚没金额12.9538万元;首违不罚0件,轻罚2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0%和66.7%。经过听证程序0件。全年实施行政强制0件次。
(二)行政执法培训情况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定期纳入党组理论组中心学习主要内容,并通过邀请专家授课、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每年组织执法骨干参加国家林草局、省林业局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1次以上。另外,开展森林资源卫片执法、“双打”等林业专项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
(三)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21年受理、审核、审批的行政许可113件、行政处罚3件,全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永州上公布。二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市本级审批的7个临时用地许可和3个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其中有音像记录的3件。三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永州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林业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2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2021年共有3件案件经法制审核,通过3件。我局现有法制审核人员4名,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1人。
(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情况。
一是对涉及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个证明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公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3项,全年共办理告知承诺事项8件。
二是裁量权基准修订情况。2021年11月省林业局对《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总则进行了修改,明确免罚轻罚事项,12月出台了《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湘林法[2021]13号),我们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是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年初制定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抽查任务且进行公示。
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成立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永州市林业局工作联络室,拓展森林资源保护执法沟通渠道。同时推荐一名专业技术员担任市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提供专业支持。
(五)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1、强化法治学习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法考法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重点学习培训执法常用的基本法律、法规和林业专业法律法规;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司法局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重视对执法骨干执法实务操作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2、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结合“森
林防火期”、“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爱鸟周”、“湿地日”、“安全生产检查”等重要节点活动向民众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深入县区举办护林员培训班,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横幅、电视报刊、公共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林业行政执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3、注重部门协同合作,统一归口规范执法。将牵涉到林木采伐、运输、加工;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林地占用、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理,采集和生产、加工食用林产品管理等多科室的执法相关业务归口到林业局综合执法科,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统一由林业综合执法科办理,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进一步规范。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业执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执法队伍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的条件较差,宣传经费,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
2、林草资源监管难度大,特别是具有多发性、轻微型、随机性特点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难以遏制,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现象时有发生。
3、监管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环保、司法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不断将监管效能最大化。
三、2022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及举措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林业执法人员,定期开展林业专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促进林业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能力的稳步提升。
2、推进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3、开展林业普法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多渠道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林业法律法规的社会普及率。
永州市林业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