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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6/2021-00443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1-10-22
名称: XX县XX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文号 :    
XX县XX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1-10-22           来源: 永州市林业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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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经查明,XX县XX公司2020年12月1日起在XX县XX镇XX社区XX山场建XX变电站(建设中),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使用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XX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建变电站林地面积为0.2825公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

二、处理结果

    XX县XX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28250.00)的罚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XX县XX公司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森林资源之间的关系。重发展、轻保护,林业法律知识浅薄,为了一时的经济发展,不惜牺牲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林木的认识不高,对保护森林资源还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我们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

(二)法律适用此案报我局法规科审核、局领导审批,XX县XX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执法易错点:

1、此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对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主责,罚款是副责。很多时候出现只执行副责,对主责的监督不严的问题。

2、对擅自占用的林地鉴定的面积出现不够精细化的问题。

3、对当事人和证人的笔录中出现冲突的问题。

4、因对方是国有事业单位,有熟人讲情面的问题。

    执法示范点:

    通过对XX县XX公司的行政处罚,对XX县所有单位、个体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全县林业法律意识、森林责任意识,将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相对行为人开展的具体管理活动。我国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加大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但在林业执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实际问题,阻碍了林业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强化,这也是很多地区林业资源持续减少、森林防火等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主要原因。因此,详细分析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这些具体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我国林业执法力度的进一步提升,对我国林业资源的稳定和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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